外籍負責人需申請工作許可 經理人職責也要有區分

在臺工作國人衆多,許多外國人看準商機,開設小吃店餐飲零售商店,但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外籍負責人不能因爲店面是自己的,就沒申請工作許可,外籍經理人(如店長)從事的工作內容也不能是勞動部審查「許可外」的工作,否則當心最少被罰3萬。

「外籍負責人是否因爲是自己的店就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外籍經理人基於管理職責,是否能包辦店裡一切大小事務、連端菜廚務都能做?」陳信瑜指出,這2項是常出現的迷思,外籍負責人要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列出各款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從事店內工作。

至於外籍經理人,陳信瑜說,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需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僑外資主管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審查作業手冊」,其中所列的工作範圍,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對經理人員定義」,其中所列可從事的規畫、指揮、協調及綜理企業或組織活動細目

陳信瑜強調,白領藍領工作職責應有所區別,這目的就是爲了實踐《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保障國人工作權,因此外籍負責人、經理人應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於核可範圍內從事工作,若從事許可外的工作,恐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