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遺址須付考古費 商總促修法
臺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挖出距今約1700年「麻埔遺址」與「番婆莊遺址」。(商總提供)
囿於法令限制,屢見不知情開發商推動土開計劃時,挖到考古遺址,須負擔數百萬、甚至數億天價考古費,接到陳情的全國商業總會昨日表示,保護文化資產很重要,但各項權責應更周全,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邀請產、官、學共辦公聽會,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文資法令。
商總不動產委員會接到開發商陳情,指開發基地挖出「疑似考古遺址」,政府以《文化資產保存法》要求暫停開發,並依開發面積計算,自行負擔數百萬至上千萬「試掘費」,若真有大片遺址,再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聘專家做價值評估及列冊保存,有建商先後付出近3億代價。
開發商與地主抱怨聘請考古家與文物專家及試挖工程費用是沒標準行情的「天價」,如要開發商全部埋單的話,「實在太不厚道」!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保護文化資產十分重要,但不能無限上綱,或要求開發商全部埋單,且限制開發的搶救時間應縮短在2年內,不能一拖就是5、6年,才能發揮搶救文化遺產、符合公共利益之效。
賴正鎰以最近臺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爲例指出,13期約229公頃,原計劃2015年配地,期間卻碰到《文資法》修正規定「政府機關在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劃時,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是否有古蹟歷史建物遺址」,結果在區內挖出距今約1700年「麻餈埔遺址」與「番婆莊遺址」,遭臺中市文化資產審議保護委員會要求停工搶救遺址。
不僅影響公共設施工程,還要進行大面積都計變更,有建商在該重劃區開發基地上,光試掘探勘就花3200萬,後續得搶救遺址、鑑定等,開發商負擔近3億額外費用,開發時程也拖延多年。
類似案件在各縣巿公私地上屢見不鮮。新北金山區市地重劃案因挖到一些小塊陶片,被認定爲「郭厝遺址」,市地重劃計劃停擺12年。臺中七期重劃區抵費地,13年前挖出距今4000年新石器時代中期「惠來遺址」,也令準備開發新總部大樓的臺中銀行,被要求暫緩開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