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搞烏龍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
土地拍賣搞烏龍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前年未將支付命令送達鄭姓女子的實際住所,害其土地遭拍賣後由潘女取得後興建房屋,鄭打官司討回土地後,透過法拍取得不動產的潘女卻因此受損害,潘聲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認定,判決屏東地院須賠潘女458萬多元定讞。
本案是因臺糖公司在2008年以鄭女積欠其土地使用補償金爲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屏東地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按鄭的戶籍地寄送,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警局,屏東地院在2008年8月15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糖公司用證明書爲執行名義,聲請屏東地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鄭的土地,潘姓女子在2009年10月1日以282萬元透過法拍程序取土地後,興建2層樓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等。鄭女後來得知土地被拍賣後,以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爲由提起訴訟。
本案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後來屏東地院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潘與鄭到屏東地院協商後,鄭女給付潘女買土地的282萬元後,潘女在2015年8月將房子及地上物拆除歸還土地,但潘女提國賠訴訟,要求屏東地院賠償她地上物遭拆除的損失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屏東地院賠償678萬多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屏東地院只對鄭女戶籍地址送達,且經寄存送達後就認爲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承辦人員有過失,經重新計算拆除損害金額後,判賠458萬7805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