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愛不再 扯下體殃及憤怒鳥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桃園縣王姓男子與同性伴侶羅姓男子因協議分手發生爭執王男原子筆衣架攻擊羅男並扯他下體成傷,由於雙方和解不成,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王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高院27日公佈的判決書,王姓、羅姓男子爲同性伴侶,去年7月間,2人在羅男家協議分手後發生爭執,王男以原子筆刺向羅男頭部臉部,隨後又持衣架毆打羅男身體,並徒手拉扯羅下體,導致羅男臉部、頭部等處擦傷、下體挫傷,遭在場友人報警處理。

王男事後願意以10萬元賠償羅男,但羅男不同意,雙方沒有達成和解。高院審理後,審酌王男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是因與羅男協議分手時無法剋制己身衝動怒氣,但犯後坦承罪行並表示悔意,態度良好,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