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犯規”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金先生在參加一場足球比賽時,因對方球員斷球“犯規”受傷,遂訴至法院向對方球員索賠。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侵權糾紛案,認定對方球員楊先生對金先生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金先生與楊先生均爲足球愛好者,在2023年11月舉辦的一場足球友誼賽中,楊先生爲防守出腳斷球與金先生產生了“對腳”(用腳進行對抗),導致金先生摔倒受傷,後金先生前往醫院檢查,確診爲右手掌骨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

金先生稱,楊先生斷球時有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才導致他摔倒受傷,因此要求楊先生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經濟損失。

對此,楊先生並不同意賠償。他認爲,當時進行的是一場友誼賽,並沒有裁判,當時二人同時踢到足球產生了“對腳”,之後金先生因慣性作用摔倒;足球運動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金先生自願參加足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受傷,應該自己承擔風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金先生作爲成年人及足球愛好者,理應充分知曉參加足球比賽的風險。金先生因參加比賽而受傷,要求楊先生承擔侵權責任,應舉證證明楊先生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認爲,是否違反體育規則可作爲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考量因素,但是違反體育規則並不等同於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現場監控錄像,金先生受傷雖系因楊先生斷球這一行爲所致,但楊先生的這一行爲係爲了爭奪足球的控制權,並非直接針對金先生的人身。

綜合考慮足球比賽固有的風險、當事人的技術水平、楊先生的動作意圖和幅度,可以認定楊先生對金先生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金先生要求楊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犯規是否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該案的房山法院長溝人民法庭法官劉威解釋稱,球場上的犯規,只是裁判維護比賽秩序的一種手段,並不意味着犯規球員必然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劉威提醒,足球比賽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體育比賽活動,參加者在參賽前應充分認識到此類賽事活動存在的潛在風險,嚴格遵守比賽規則,正確使用比賽裝備,並結合自身的身體情況、技術水平等量力而行,以儘量減少踢球當中意外發生的可能性。參加者在享受運動帶來的樂趣的同時,可以通過購買必要的保險等措施,爲自身權益提供“兜底”保障。

文/徐偉倫 安雪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