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怒焚鵝肉店釀2死 主謀二審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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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男子興旺前年到土城區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潑灑調和漆甲苯易燃物引發大火,造成2死3傷,一審將蔡男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將他改判15年,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審判15年。可上訴。

鼎玉鉉鵝肉店林姓負責人的三子嗜賭,曾有債主上門嗆聲討債,後來他加入詐騙集團,與集團老大「阿龍」有金錢糾紛,阿龍的手下蔡興旺找了同學黃男林男幫忙,3人前往鵝肉店把高易燃性的調和漆往店內潑灑,液體落於爐具而引燃火勢釀成重大傷亡。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是因高院將重傷罪變更爲殺人未遂罪,沒有告知被告法條變更,另外殺人罪與其他輕罪想像競合時,沒有對輕罪部分一起量刑,導致輕判、有量刑評價不足部分,因此將蔡興旺等3人殺人罪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