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公務員詐領出差旅費248元 後果慘了

一名女子在桃園市就業服務處擔任業務督導員時,涉嫌詐領出差旅費248元,遭桃園地院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2年。(賴佑維攝)

一名女子在桃園市就業服務處擔任業務督導員時,涉嫌詐領出差旅費248元,遭檢舉後,桃園地檢署將其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女方坦承犯行,法院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2年。

桃園地院審理,該名女子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9月5日於桃園市就業服務處擔任業務督導員,負責就業服務暨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業務,她明知道2021年5月5日並未到龜山某大學出差辦理校園徵才駐點設攤宣導,卻在電腦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交通費48元、雜費200元,經經逐層報申報,使不知情的上層及承辦人員因此通過其申請248元出差旅費。

東窗事發後,女子遭廉政署調查,並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依詐欺取財起訴。法院認爲,女子是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聘用的臨時人員,屬於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但法院認爲,女子的不實登載行爲就有詐欺性質,因而取得之交通費及雜費,屬於利用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的財物,因此變更起訴法條爲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法院痛批,女方身爲公務員,明知依法應確實出差才能申領交通費及雜費,竟貪圖小利,實有不該。考量偵審程序均能坦承犯行、所得非巨,且已繳回扣案,因此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