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機構認證制度 國環院拚明年Q1上路

國環院正在規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的認證機制。(圖/賴昀岫)

國家環境研究院代理院長張順清今(5)說,目前正在規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的認證機制,預計明年第一季有機會上路,不過仍需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法規授權委任;而該署今天也公佈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案,包含修訂認證機構資格等五大重點,至於目前取得認證、可執行碳盤查的業者則有14家。

張順清指出,執行碳盤查查驗的機構必須經過認證,而國環院目前正在規劃的,就是對查驗機構的認證標準,目前尚在內部文件與制度建立階段,而目前需要進行碳盤查的是512家「排碳大戶」,評估約40家左右,檢驗量能就能飽和,未來如業者數增加,機構數可能就會隨着增加。

而氣候變遷署今天也修正發佈「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含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修訂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及調整許可查驗項目等五大項。

其中,在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部分提到,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制度自推動以來即與國際接軌,因應後續認證需求,新增認證機構應依ISO/IEC 17011,建立評鑑制度及須具備國際或區域組織認證或簽訂相關協議。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說,認證機構應具備ISO/IEC 17011、成爲國際認證論壇(IAF)會員,或簽訂國際溫室氣體多邊相關承認協議等,目前國內主要的認證機構爲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黃偉鳴進一步指出,目前經過TAF認證,可執行氣候變遷法所要求的碳盤查業者共14家,當中又有8家屬於國際機構在臺分公司,查驗人員方面則有149人。

爲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修正查驗機構的資格條件,不限爲外國查驗機構在本土開設的分支機構,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也針對查驗人員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進而提升查驗人員查驗量能。

黃偉鳴也說,爲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

另外,修法內容也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方法,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並、更新及擴充,例如食品製造、紡織、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主要同爲使用化石燃料供熱的排放樣態,整併爲「能源使用」;陸上運輸、水上運輸及航空運輸主要同爲用油排放樣態,整併爲「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