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辦法出爐!交易分三種、必要時將訂價格上下限

環境部今(15)日預告國內碳權交易管理辦法,明定交易方式分爲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三種,此外並祭出市場管控機制,碳權不得重複交易或拍賣,且必要時,環境部可指定交易價格上下限。預告期爲60日,各界仍可表達意見。

環境部表示,爲建立碳交易市場秩序及促使過程公開透明,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廣徵各界意見。辦法共六大重點。

第一,確保交易安全。環境部應指定交易平臺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且未經環境部委託,不得提供平臺從事減量額度之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以集中管理減量額度買賣市場,強化交易安全。

第二,適用的交易或拍賣標的。以推動國內減量爲優先,本辦法適用的是國內的「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三種減量額度,不包括國外減量額度。

第三,可採行的買賣方式。減量額度買賣方式包括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等三種,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環境部移轉減量額度。考量先期專案繫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給予事業及早減量之措施,其使用用途在相關法規都會予以限縮。環境部表示,因此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得以協議交易方式,未來不會進到臺灣碳權交易所進行交易,以維護我國實質減量成效。

第四,可參與對象。已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的事業爲賣方;有氣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途的事業爲買方,包括要繳交碳費、要進行增量抵換或是要用在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用途的爲買方。

第五,交易或拍賣的單位。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爲單位,且每單位均有足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計入期等資訊的編碼,確保減量額度從取得、交易或拍賣後移轉及使用註銷過程的效力。

第六,市場管控機制。被交易或拍賣並移轉過的減量額度,不可以再拿出來重複交易或拍賣;必要時,環境部得指定交易及拍賣價格的上下限。

環境部指出,爲促使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使用註銷過程公開透明,可供公衆檢視事業具體減量情形,避免交易過程有炒作、涉及其他商業利益之操作或產生交易爭議等,辦法也規範減量額度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均應充分進行資訊公開揭露。爲此,未來該部將依法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執行「國內減量額度」的公開交易及拍賣事宜,結合其量能建立公開透明的交易市場。

環境部也呼籲,配合我國相關減量工作的推動,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減量措施,優先做到自我瘦身,在進行碳交易之前,則需要停看聽,先停下來,看看自己的需求是什麼,努力打聽減量額度的品質,負盡職調查之責。該部考量到事業的需求,因此訂定本辦法妥予管理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市場,作爲事業減量過程的配套機制,也促進國內擴大實質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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