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新規引爭議 環團批評設計恐拖累轉型

環團批評,這些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已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進而拖累轉型進程。(林良齊攝)

環境部12日召開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劃管理辦法草案等法案研商會,子法中卻提及爲了平衡發展,子法中把國內碳費專案可抵換1.2倍、訂定母法中未有的「高碳泄露風險係數」、環評需求的增額抵量也可抵免,環團批評,這些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已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進而拖累轉型進程。

對此,臺灣氣候行動網絡在會前發佈「防堵漏洞,加速轉型——臺灣碳費制度設計十大建議」報告建議,碳費價格應該更具企圖心,且應完整地規劃碳定價政策的中長期制度,包含費率調漲路徑、起徵門檻下降期程等,爲產業提供明確指引,提早準備,避免未來面臨更嚴峻風險,碳費應如期開徵,基於排放者責任、減量目標、及溫室氣體排放對人權造成侵害等重大公益理由,維持整年(2024年)爲基礎徵收,不應按月份比例徵收。

報告指出,碳價收入妥善利用對於經濟發展及低碳轉型皆有正向影響,在碳價收入使用上,政府應公開透明;碳價於500元起徵,並逐年提升與國際接軌; 優惠後的費率則需對齊已開發國家的碳定價水準,不低於300元,若優惠後的碳費價格過低,企業恐需向他國繳納碳關稅,無法讓碳費留在國內做更有效益的運用,有損產業競爭力。

報告表示,優惠費率應給予「減量目標超越國家目標」企業,且相關資料需公開透明,包含各產業技術標竿削減率目標的訂定依據、評估資料、各產業主要製程產品的碳排平均值與標竿值等,使外界得以評估其合理性;且碳抵換無法取代企業內部減碳,應嚴格限制抵扣比率上限5%,並屏棄先期專案使用,且不應放大國內減量額度其扣減比率,以免損害碳費減量成效。

報告更指出, 碳費訂定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應刪除碳泄漏風險係數值及2.5萬噸免徵額,避免產生污染者不付費情況,並加速臺版CBAM相關規劃;若要保留備受爭議的碳泄漏風險係數值,至少要明定三期階段調整的具體時程、條件,並與歐盟CBAM接軌,在2034年前完全退場;碳定價不足以達到淨零轉型,爲消減難減排產業轉型阻力,需搭配一整體性的產業轉型戰略及政策工具。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鄭泰鈞表示,今天早上發佈40頁的政策研究針對國內外碳費報告,也已給環境部及經濟部,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碳費爲污染者付費,但臺灣已補貼高額度的水電補貼,卻仍放任企業污染及排放,難已接受碳費一再打折,勢必難達到2030年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