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悍婦「飆75公里8地瘋狂縱火」兄姊都受傷 二審仍判8年半

▲周婦去年半夜騎車載汽油桶作案,2個半小時飆行75公里。(圖/ETtoday製圖)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臺中市周姓婦人與親友有遺產糾紛,並與數名男子有感情糾紛,去年7月間半夜騎車狂飆75公里,載汽油一路前往臺中梧棲、彰化伸港、南投草屯等8處地方縱火,導致5人燒傷,一審依殺人未遂、放火罪判刑8年6月。檢察官認原審判太輕、周婦認爲判太重,都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並於昨(13)日裁定延押。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周婦(61歲)跟親友因細故心生不滿,去年7月2日凌晨2時許,準備4桶汽油、瓦斯噴槍,前往林姓男子的母親梧棲住處潑灑汽油引燃,幸沒人受傷;接着她前往彰化伸港,朝不認識的姚姓住戶家門口放火;隨後再到彰化市彰新路不認識的郭姓住處住處縱火,造成郭一家3人燒燙傷、嗆傷及一氧化碳中毒。

周婦再到彰化市一德南路友人的工廠放火;凌晨4時許,又到她哥哥的南投住處放火,造成哥哥全身多處燒燙傷;隨後在前往姊姊的草屯住處作案,導致姊姊手臂燙傷。周返回臺中,騎到大里區蕭姓親戚家縱火,又想到曾與東區某宮廟主委有糾紛,再跑到宮廟放火。最後周帶着2瓶未使用完的汽油向警方自首。

一審法官審酌,周承認與哥哥有遺產糾紛,是出於報復之心而選擇以潑灑汽油且點燃方式宣泄心中積怨,行爲惡劣,此部分構成殺人未遂;另周與姊姊也有遺產糾紛,與部分男子有感情糾紛,而陸續犯下其他7次縱火,考量縱火位置及火勢並非劇烈,難認有殺人犯意,但仍構成放火罪,依1個殺人未遂罪、7個放火罪,判刑8年6月有期徒刑。

▲遭縱火的住家內部被燒得焦黑。(圖/資料照)

不過,檢方跟周婦都對一審量刑不滿,均提起上訴。檢察官認爲周婦案發是已是有人生經歷的成年人,能預見以播灑汽油、放火燃燒,會造成住宅毀損甚至人員傷亡,竟還故意爲之,且案發時間都是在凌晨,屋內住戶都在熟睡,恐因高溫及濃煙致死,原審量刑過輕。

周婦律師認爲,周犯案後前往警局自首投案,面對司法制裁,且客觀結果沒造成重大實害,原審對一個62歲因病初犯之人顯屬過重。

針對檢方上訴部分,法官查,周婦行爲雖造成他人生命高度危險,但經被害人及時發現自行撲滅火勢、通報警消滅火,幸未造成大獲;考量周婦案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又根據被害人住處毀損況狀、證詞,周婦辯稱僅有恐嚇之意的說詞,尚可採信,而檢方沒有再提出其他犯罪證據補強。

周婦部分,法官認爲周婦於警詢時,稱「我都是在大門前縱火、不知道有沒有人傷亡」等語,無從證明周婦對於殺人未遂部分,有主動陳述、接受裁判之意,不符合自首要件,自首不成立;依據醫院診斷證明,周婦案時精神狀態,並無辨識是非或行爲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情形;周婦也未與被害人和解。

二審審酌,周婦僅因與被害人有財產糾紛而情緒失控,發生放火行爲,其動機並非有不得已的苦衷,難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原審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符合比例原則,檢察官認爲原判太輕、被告認爲太重,均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周婦於今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月22日羈押期將要屆滿,昨日法官訊問周婦、辯護人及檢察官意見後,認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