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分院今3當選無效案2件逆轉...法界分析關鍵在這

臺中高分院今天有三件當選無效之訴的宣判,分別是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彰化縣議員黃俊源,以及彰化縣鄉代林全,一審時三人都被認定旗下競選團隊成員,有違反選罷法的犯行,成員都被在刑事部分被論罪,因此判三人當選無效,不過三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有2件當選無效之訴的結果逆轉,僅黃聲全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其餘二人都當選有效;法界認爲,涉買票的被告資力,與民代的關係、能否證明是競選團隊成員,以及是否與民代有犯意聯絡,都會成爲左右判決的重要因子。

曾任臺中地院法官的律師江彥儀說,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及「個人責任原則」,刑事部分,若有樁腳替候選人買票,不能「直接」認定候選人有刑事責任,而處罰候選人,但在民事部分,候選人當選與否,不會是一人功勞,是歸屬於競選團隊,競選團隊當然包括候選人、幹部、助選員、樁腳、政黨,而候選人或競選團隊若有違法行爲,在民事就有歸屬責任。

江彥儀說,過去法界普遍認定,選罷法第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人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爲」的行爲主體,應該擴張解釋包含樁腳在內的行爲,也算是賄選行爲的主體,因此樁腳若有賄選行爲,都會被認定是當選人所爲,所以常看到,檢方起訴樁腳刑事責任,卻沒有起訴當選人,但卻在民事部分,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即爲此理。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戴連宏說,當選無效之訴在法院的攻防重點,通常是涉買票的被告,與當選民代的關係,能否間接、直接認定是競選團隊成員,十分考驗檢調的辦案功力,通常若是在舉辦餐會場合,民代「自己」向選民拜託支持、支應相關餐費,即容易被法院認定是有違反選罷法的犯行。

戴連宏指出,若僅是民衆替候選人買票,則需證明候選人與買票被告有無犯意聯絡、支應買票費用何來、是否被認定是團隊成員,此部分可能就會從買票被告有無與民代有密集通聯,有無選舉背心,是否在民代競選總部擔任職務,買票資金是否由競選團隊提供,民代是否知情、買票被告有無資力買票等因素,綜合考量,但常流於法官「最後心證」。

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苗栗、彰化等地3名民代的當選無效之訴,其中兩件逆轉改判當選有效,僅一件維持原判,判當選無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