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18歲高三生想住校擺脫家暴父 竟要家長同意?市府說話了

臺中市議員朱元宏今關心,民法去年下修成年年齡爲18歲,就應通盤檢討。記者趙容萱/攝影

民法去年起調降成年者年齡,滿18歲視爲成年人,但仍有法規未調整。臺中市議員朱元宏今關心一名滿18歲已成年高三生,想申請住校,好擺脫單親家暴父,學校卻要求同住家長簽名。他認爲,民法既已下修成年年齡,就應通盤檢討;教育局長蔣偉民允諾,會適時向教育部反映。

朱元宏今在議會總質詢時說,有一名高三學生8年前母親過世後,與父親同住、長期忍受家暴、情緒勒索,直到滿18歲的第3天,認爲已成年,向學校申請住宿,以利專心準備學測。沒想到學校卻表示,各項同意書都必須由父親簽名,即便告知家暴庭即將開庭,若校方對他有疑慮,可否請親舅舅代爲簽名,仍被拒絕。

這名高三生還指,父親不讓他讀大學,拿到學校代轉的兵單後,揚言勾選「不需申辦延緩入營」,還拒籤他的請假條,導致所有請假的申請都因缺乏家長簽名變成曠課。向學校反映民法已修改,校方卻說「國教署、教育局的公文就是這樣規定!」網路的固定格式更無法爲他一個人改變。

蔣偉民說,學生不因滿18歲就能與家庭脫離關係,若家庭功能不彰,教育單位可衡酌個案情形彈性處理。

朱元宏說,既然民法已修正,爲什麼教育單位不相信成年學生的自主能力?難道每個成年學生都得找議員陳情、溝通,才能依個案處理嗎?蔣偉民才說出限制的原因,是「學生若去哪邊出了什麼事,家長會究責」。

朱元宏引用今年諾貝爾獎委員會對經濟學獎的名言「健全的制度是社會繁榮的關鍵」,並表示,民法既已下修成年年齡,民法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也將推動廢止,社會走向就是如此,學校思路趕不上法令修定,應該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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