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5點聲明推「新新並」 今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臺新金強調與新光金爲合意併購,4日雙方已依既定時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資料照)

新新並議題持續延燒,針對新光金3日股東會後聲明與中信金迴應,臺新金4日發出最新5點聲明,重申臺新金與新光金控之合併案方爲法令上之合意併購,且此作法更能落實股東民主精神併兼顧雙方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也抨擊中信金在合意併購案件提出公開收購,並在他人已踐行完善程序之基礎上恣意以公告及價格干擾市場,此手段即爲突擊。

臺新金聲明如下:

一、 本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之合併案,系經雙方董事會同意啓動並經盡職調查等完整程序後,送交各自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將於10月9月送交各自股東臨時會提請全體股東議決,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一切程序合法完備,並由全體董事及股東共同參與決定。故本公司與新光金控之合併案方爲法令上之合意併購,且此作法更能落實股東民主精神併兼顧雙方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

二、 中信金控擬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新光金控10%~51%股權,即聲稱此爲追求全體股東的合意,甚而認爲比雙方董事會合意更爲重要云云,顯已曲解合意併購本質,並混淆股東合意之真諦。蓋公開收購乃爲收購者單方面向標的公司之股東要約購買股份之行爲,於公開收購啓動前不僅未與標的公司討論及送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毋須送交己身公司及標的公司之全體股東議決,何有追求全體股東合意之程序?況且首次公開收購門檻僅須10%,即得以最低門檻干擾他人之合意併購,甚而將來可能插旗合併後之新公司,達到箝制阻礙之效,此舉實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進而影響市場穩健發展。

三、 依金管會彭主委於今年6月中旬對外布達「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用突擊方式」,是以本公司與新光金控乃依循該原則及相關法令程序,達到合法之合併共識。然中信金控對於進行中之合意併購案件提出公開收購,並在他人已踐行完善程序之基礎上恣意以公告及價格干擾市場,此手段即爲突擊!

四、 企業併購應追求的是公司最大利益及各方關係人之權益維護,本公司與新光金控採百分之百換股合併,而非以現金逐出目前股東方式進行,使新光金控股東得繼續成爲合併後新公司之股東,責任共擔、成效共享,方爲維護股東權益之最佳作法。

五、 本公司重申與新光金控爲合意併購,今日雙方已依既定時程共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後續仍將依各自董事會之決議合法執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