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臺新金重申合意推進「新新並」 已向公平會遞件
臺新金表示,與新光金併購案爲經雙方董事會同意啓動、並經盡職調查等完整程序後,送交各自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將於10月9月送交各自股東臨時會提請全體股東議決,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臺新金指出,上述所有程序合法完備,並由全體董事及股東共同參與決定,因此與新光金合併案纔是法令上的合意併購,且此作法更能落實股東民主精神併兼顧雙方股東、員工及客戶權益。
臺新金質疑,中信金擬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新光金10~51%股權,即聲稱此爲追求全體股東合意,甚而認爲比雙方董事會合意更重要等說法,顯已曲解合意併購本質,並混淆股東合意之真諦。
臺新金指出,公開收購爲收購者單方面向標的公司股東要約購買股份行爲,於公開收購啓動前,不僅未與標的公司討論、送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毋須送交己身公司及標的公司全體股東議決,何有追求全體股東合意程序?
況且中信金對新光金的首次公開收購門檻僅須10%,即能以最低門檻干擾他人合意併購,甚而將來可能插旗合併後新公司,達到箝制阻礙之效,臺新金認爲此舉實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進而影響市場穩健發展。
臺新金認爲,依金管會主委彭金隆6月中旬布達「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用突擊方式」,臺新金與新光金爲依循此原則及相關法令程序達到合法合併共識。然中信金對於進行中的合意併購案件提出公開收購,並在他人已踐行完善程序基礎上恣意以公告及價格干擾市場,抨擊中信金「此手段即爲突擊」。
臺新金表示,企業併購應追求的是公司最大利益及各方關係人權益維護,臺新金與新光金採百分之百換股合併,而非以現金逐出目前股東方式進行,使新光金股東得繼續成爲合併後新公司股東,責任共擔、成效共享,纔是維護股東權益的最佳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