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師大博士生拒繳學生會費挨告 終局判決出爐

臺師大學生會討會費興訟,判決勝訴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學的學生會費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指標性判決,臺灣師範大學吳姓博士班學生拒繳學生會費遭學生會告上法院,合議庭判決駁回吳的上訴,判決吳須給付700元學生會,及202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全案確定。

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提告指控,吳姓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之當然會員,負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學生會以吳欠繳2020年度及2021學年度之學生會費共計700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予核發。

吳不服聲明異議,法院民事庭審認本件屬於公法事件,轉由行政法院審判,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判決吳須繳交700元,吳不服提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學生自治確實屬我國教育之核心目標之一,應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之經費來源,學生會始得以運作併發揮其發展學生自治之功能,其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連。

合議庭認爲,吳應有繳納學生會會費之義務,原判決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據以准許臺師大起訴之請求,於法核無不合,判決駁回吳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