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妻一刀刺死警察夫挨告 終局判決出爐

(示意圖/shutterstock)

劉姓警察和歐姓妻子發生爭執後,歐女拿水果刀刺入劉男大腿,造成劉失血過多死亡,最高法院判囚8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劉姓警察和歐姓妻子一起經營火鍋店,2020年2人在店內發生爭執後,歐女回家又找他吵架,她拿水果刀刺入劉男大腿,造成劉失血過多死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歐女與劉沒有深仇大恨且對方受傷後隨即罷手,未再繼續持刀刺,依傷害致死罪判囚8年6月定讞。

2020年5月10日晚間,歐女在火鍋店因細故與劉男發生爭執,雙方不歡而散,劉男先行返回高雄市住處休息,隔天凌晨1點多歐女返家時,因對劉心有不滿又與劉男發生肢體衝突,她持水果刀刺向劉的大腿,造成他左大腿後外側刺切傷並刺切斷左股動脈及靜脈致大量出血,劉男經送醫救治,仍傷重不治死亡。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都認定無證據顯示歐女與劉男何深仇大恨,且被害人所受傷位置並非心臟或其他身體致命部位,僅有單1次刺切傷,可見被告下手次數並非多次,而被告見被害人受傷後隨即罷手,且緊急將被害人送醫急救,沒有殺人犯意。

高雄高分院二審歐女因口角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控制情緒,即持扣案水果刀刺傷交往多年、結婚2年多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天人永隔之心靈傷痛,犯罪所生危害甚大,且未能坦然面對自身犯行,判刑8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