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涉貪遭判8年 陳凱凌二審翻供喊冤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右)涉貪一審被判刑8年,經上訴後臺南高分院22日開庭時,他卻推翻原審全部認罪的態度,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餘全都否認。(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以購買豪宅的名義超貸等罪,一審合併判刑8年後,他與檢方都不服上訴。不料,臺南高分院22日開準備庭時,陳凱凌卻推翻在原審全部認罪的態度,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還請求法官具保。法官蔡川富則諭知再議。

據瞭解,陳凱凌從去年底羈押至今已將近1年,先前一審期間他曾多次聲請具保,但都被駁回;移審後,他再次具狀聲請具保。律師認爲,原審認定他有逃亡之虞,但他的父母及子女都在臺灣,不太可能逃亡,加上妻子已對他提出離婚訴訟,希望法官能讓他具保或定期報到,得以返家處理家庭糾紛。檢方雖反對,並認爲陳仍有羈押必要,但也尊重合議庭的裁定。

昨天的庭訊中,陳凱凌僅針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辯稱他與妻子的薪資所得,比消費金額高出甚多,財產來源十分清楚;其他部分則委請律師代爲發言,但在提及妻子訴請離婚等家務事時一度眼眶泛淚、低頭不語。

一審原本認定,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刑1年2月;又犯一般洗錢罪處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合併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除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80萬元外,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多元均沒收。

不過,陳凱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昨天二審首度開庭時,他僅承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否認其餘的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律師也提出陳凱凌任職局長期間的臺銀薪資帳戶,以及妻子帳戶轉帳資料作爲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