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妙齡女隨機捅爆路人器官 判七年半

臺南地方法院殺人未遂罪判處持刀隨機殺人的林姓女子徒刑7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30歲的林姓女子,今年2月當街持刀刺傷素不相識的68歲女僑胞腹部被害人經送醫急救才倖免於難。臺南地院審理時,認定林女並沒有精神疾病,但考量她一時失慮犯案,24日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

判決書指出,2月22日下午5點左右,林女攜帶1把水果刀,徒步走在臺南市南區大同路二段街道時,一時憶起人生中不如意之事,正好看到女僑胞獨自站立在路旁,竟持刀朝對方腹部刺擊,致腹部穿刺傷並肝臟撕裂傷、胃穿孔等傷害。

被害人因突遭攻擊,趕緊伸手阻擋,林女竟又持刀朝被害人腹部再度刺擊,致對方右手食指部分截斷並神經韌帶血管損傷及左手掌穿刺傷並神經、韌帶、血管損傷等傷害。經路人協助止血,救護人員到場後,將已大量出血、喪失意識的被害人送醫急救,經緊急輸血及手術後,才倖免於難。

審訊時,林女僅承認持刀傷人,否認有殺人犯行,但法官認定林女持刀朝被害人腹部刺擊2次,主觀上應有殺人犯意;加上被告辯護人主張被告有思覺失調症才犯此案,但法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卻認爲被告犯案前後的舉動甚爲冷靜,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違法行爲的能力顯著減低。

法院審酌被告公然、任意殺傷無辜的被害人,致對方險些喪命,惡性非輕,但考量她年紀尚輕、家境貧寒、一時失慮犯案、加上並無前科,犯後也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量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