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案李義祥交保 檢抗告成功 高分院發回重裁

太魯閣號列車意外被告李義祥60萬元交保,華文好停押責付,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檢方不服提抗告,經花蓮高分院裁定撤銷原處分,檢方抗告成功。(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4月2日發生臺鐵太魯閣號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出軌,造成49死重大傷亡,主嫌李義祥、外籍移工華文好被控過失致死等罪嫌,羈押半年後,李聲請具保停押,花蓮地院法官裁準,李以60萬元交保,華文好責付,2人均限制住居、出境。不過,檢方認爲此裁定不符比例原則,隨即提出抗告,花蓮高分院28日裁定撤銷原處分,檢方抗告成功。

李義祥及華文好經檢方起訴後,移審法院,4月21日合議庭開庭審理,法官審酌涉嫌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均足認有逃亡之風險存在,而均有羈押之原因,羈押迄今已5個多月,9月、10月開始進行法院審理庭,目前已經開庭5次。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依目前訴訟進度,認如課予被告一定的處分,應足以形成拘束力,確保後續審理。參酌被告李義祥等經濟能力、犯罪情節、造成的法益侵害等因素,裁定準許停止羈押,李交付60萬保證金,移工華文好責付,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不過,花蓮檢方認爲,太魯閣號工安事故造成衆多無辜乘客重大傷亡,被告李義祥等將負擔鉅額賠償責任,然法院在證據調查尚未完畢,讓長期逾期居留的華文好無保限制住居在桃園市;李義祥僅以60萬元的低額具保金替代羈押,均不足以擔保被告2人之後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且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依法提起抗告。

針對檢方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28日發佈新聞稿,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另爲裁定。高分院指出,本案仍有逃亡之虞的理由,關於被告華文好部分: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丟棄SIM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從而,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率認被告華文好無逃亡之虞。

關於被告李義祥部分:本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涉及被害人數十條性命,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加上,後續高額民事求償,以及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劃,及其另涉有肇事逃逸犯行,可見,被告李義祥仍有爲逃避處罰而有所在不明的可能性。

針對續押李義祥與文華好的理由,花蓮高分院指出,本案情節非常嚴重、逃亡之虞明顯,原則上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縱認主要證人業已詰問完畢,但依目前訴訟進程,仍有調查其他證據的可能性(如勘驗現場),及訊問被告釐清事實的必要性,足見,本案仍有保全被告,確保到庭的必要性。

花蓮高分院表示,另審酌將來預想刑的種類及刑度、審理進程及被告的個人情事(健康、職業、生活狀況)等,比較衡量羈押被告身體的積極必要性(公共利益),及因拘束被告身體,被告所遭受的不利益、痛苦及弊害,本件尚難認公共利益相當薄弱及被告不利益相當巨大。綜上,本案是否得率認爲無羈押的必要性,似尚難認爲無疑,應認檢察官所提抗告,爲有理由,爰撤銷發回原審更爲適當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