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幸福住宅住戶驗屋官司 判決結果出爐

臺東縣府興建總數300戶的「幸福住宅」,在4月交屋陳姓住戶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驗收,縣府以合約未載明而拒絕,住戶便提履行契約民事訴訟,依判決書所示,除非契約明訂排除委託驗屋,否則賣方應無理由拒絕。(蔡旻妤攝)

臺東縣府在2016年興建總數300戶的「幸福住宅」,在4月交屋,陳姓住戶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驗收,縣府以合約未載明而拒絕,住戶便提履行契約民事訴訟,在臺東地方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完成第三方驗屋,法官因此駁回住戶所提訴訟。不過,判決書中載明,除非契約明訂排除委託驗屋,否則賣方應無理由拒絕,因此,縣府雖勝訴,但仍需分擔訴訟費用4000元。

陳姓住戶於2019年簽約,2020年5月向縣府表示,由於自身未具房屋檢驗相關專業知識,想要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驗屋,縣府回覆只辦理承購戶自行驗屋,不包含找驗屋公司。承購戶認爲就契約約定的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縣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現卻拒絕他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驗屋,因此提告。

縣府則辯稱並未約定賣方必須「同意買方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驗屋,僅能由買方得行使屋權,從未有必須同意買方委請第三方驗屋公司爲之。

法院在7月29日安排調解,由於雙方各持己見而調解不成立,不過,在訴訟程序進行時,承購戶已在第三方驗屋公司協助下,在9月12日完成驗屋手續,法官認爲原告陳姓住戶之請求已被滿足,因此駁回訴訟。法官裁決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爲1萬7335元,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酌量訴訟費用由縣府負擔4000元,餘由原告陳姓住戶負擔。

依判決書所示,本案件雖駁回原告,但強調驗屋程序是使買方得以透過確認房屋是否有瑕疵,並進而請求賣方負責修繕,對買方權益影響很大;又因買方未必都具備驗屋專業,爲使買方得以實質實現驗屋目的,解釋上除非契約有排除買方委託具有驗屋專業之人協助驗屋之特別除外約定,否則賣方應無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