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女欲尋短放火燒客廳 認罪協商判緩刑、自費精神治療

臺東余姓女子去年5月於住處客廳縱火,涉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處1年1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不得飲酒且須自費接受精神治療。(本報資料照,圖爲示意照)

臺東余姓女子疑精神不穩欲尋短,去年5月深夜於住處客廳縱火,所幸消防隊獲報即時灌救滅火,未釀重災及傷亡,涉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餘女認罪協商,處1年1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不得飲酒且須自費接受精神治療。

臺東40歲余姓女子患有思覺失調症,去年5月6日晚間11點半在住處客廳中央堆放電視機、椅子、衛生紙等物品,隨後點燃香菸引火燒燬,火勢向四周延燒,造成客廳牆面、天花板燻黑。

余姓屋主指出,餘女平時獨居且會在家燒物品;陳姓證人也表示,餘女平時身上都會攜帶打火機,還有燒衣服的行爲;邱姓證人則說,事發當天晚間8點多,餘女曾向他說「我等下要走了」等疑似輕生字句。

臺東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指出,最先起火處爲客廳東側地面電視位置附近,起火原因以縱火引起火災。

法院審理期間,餘女對犯行坦承不諱,臺東地方法院採認罪協商程序,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緩刑期間不得飲酒,且應自費前往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精神治療至無繼續治療的必要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