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棄置廢傢俱卻判無罪 竟是「這原因」
擔任保全的臺東田姓男子,棄置廢傢俱於利嘉溪新園橋下游,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起訴,臺東地方法院認定非「從事」廢棄物處理,僅涉行政罰則,獲判決無罪。(圖爲示意,與新聞內容無關/蕭嘉蕙攝)
臺東田姓男子去年7月間開車裝載廢棄木製傢俱,棄置於利嘉溪新園橋下游,因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理遭起訴,臺東地方法院認定田男僅是貪圖方便丟棄家用廢棄物,非「從事」廢棄物處理,僅涉行政罰則,判決無罪。
擔任保全的田姓男子,去年7月搬家時,向邱姓友人借用小貨車,載運不要的木製桌子和抽屜,至鄰近的利嘉溪新園橋下游左岸2450公尺處丟棄,再將車加滿油歸還。
田男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駕駛自用小貨車棄置木製傢俱,經臺東縣衛生局通報警方,循線查獲,檢察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嫌,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認爲田男於事發時從事保全,其工作內容與清除、處理廢棄物並無關聯,僅因貪圖一時便利而丟棄搬家的廢棄傢俱,不列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範的對象,因此亦不適用同法第46條第4款刑罰規定。
另外,臺東地方法院函詢臺東縣環保局,界定田男行爲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應負行政罰責任,而非刑事責任,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