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查獲改造槍、制式子彈6顆!竟因「這原因」被判無罪

阮姓男子2022年3月被警方查獲車上有非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6顆。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髮現,阮男持有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但阮男當時不同意被翻找車輛,警員違法搜索。法院認定槍彈沒有證據能力,判阮男無罪,槍枝沒收,可上訴。(賴佑維攝)

阮姓男子2022年3月被警方查獲車上有非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6顆。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髮現,阮男持有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但阮男當時不同意被翻找車輛,警員違法搜索。法院認定槍彈沒有證據能力,判阮男無罪,槍枝沒收,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阮姓男子2019年在雲林向不詳男子取得非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6顆。2022年3月在超商前被警方攔查,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阮男在法院控訴警察違法搜索,稱自己停在超商前停車格,警察以他開車講手機、未系安全帶爲由盤查。自己也配合提供身分證字號,但不同意搜索,但仍被硬搜車輛,阮男說,自己沒有任何違規、也不是現行犯,自願搜索同意書是到警察辦公室才被逼着籤。

法院認爲,《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警察機關得在公共場合或合法進入場所施以臨檢,但以「具合理懷疑」爲發動門檻。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認爲警察就算再阮男開車門時看到開山刀,依照《警職法》也只能目視檢查車輛。而員警任意開啓置物箱、移動座椅、翻找塑膠袋,已經逾越《警職法》範圍。密錄器中,阮男也不斷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難認阮男自願同意被搜索。

法院審理,警察在無任何急迫情形下違反法定程序,侵害阮男隱私權甚鉅,若未禁止該批槍彈作爲證據,無意鼓勵偵查機關以不正手段取證。容許該槍彈作爲證據有害公平正義,爲導正警員取證觀念,此案追求程序正義以維護基本人權保障應優先於社會公衆利益,認定該批槍彈無證據能力,因此判無罪,不過槍彈屬違禁品仍要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