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車上被查到改造槍彈 卻因警違法搜索獲判無罪

阮姓男子前年3月4日凌晨駕車搭載林姓友人外出購物,在楊梅區某超商前遇桃市保安警察大隊巡邏警網的員警盤查,並在右前座遭警查獲1把改造手槍及6顆制式子彈;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阮男坦承持有槍彈,但以「警察是違法搜索」抗辯,辯護人也主張「查獲過程違法」,法官當庭勘驗2名員警身上的密錄器影片後,認定警方扣得槍彈過程屬非法搜索並無證據能力,因此判處阮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事實,阮姓男子2019年間在雲林向綽號「大個」男子取得1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6顆,直到2022年3月4日凌晨1點多駕車搭載林姓男子,在超商前被警方攔查,車內被起出非法持有槍彈,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法院調查時,阮男坦承持有遭查獲的槍彈,辯稱案發時他並無違規也不是現行犯,車子停在超商店前停車格,警方就以他開車講手機、未系安全帶爲由盤查、要他下車受檢,他被帶到旁邊搜身及車子遭他拒絕,警方認爲車上有東西,期間一度打電話詢問車主是否同意搜索,但警員硬翻、硬要抓他,連自願搜索同意書也是到保大時才逼他籤。

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認爲,在警員盤查、阮與林告知證號查驗後,2人身分均已查明,警員似無更進一步查證身分必要,依當時情形也無法證明阮等有攜帶危險物品,便不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逕行搜索,就算在阮等配合下車受檢,開車門發現車上有手銬、警棍、開山刀等物品,而得依法規「目視」檢查,但警員多次探入車內翻搜,已逾越「檢查交通工具」範圍,構成搜索,期間阮男曾表示拒絕搜索並要求出示搜索票等,警詢筆錄記載「同意搜索」與影片內容不符。此外,警員查獲槍彈過程與刑訟法規定的附帶搜索要件不符,認爲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

法官審酌,阮男未經許可持有槍彈危害社會治安,警員在無急迫情形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阮男隱私權,若將所查獲的槍彈作爲證物,無異鼓勵偵查機關不當取證,恐將造成違法濫權有害公平正義,爲導正警員取證觀念,認爲在此案中,保障基本人權和追求程序正義比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重要,才能抑制違法偵查,認定查扣槍彈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爲裁判依據,無法證明阮男有罪,槍彈仍屬違禁品須沒收。

阮姓男子駕車遭警攔查起出槍彈,桃園地院審理認爲警方違法搜索,查扣槍彈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爲裁判依據,因此判處阮男無罪,本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