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德簽署受刑人跨國執行刑罰 7德囚遣返續服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臺灣德國洽商移交受刑人返國執行可行性,歷經6年商議,終在6日由德國在臺協會紀克禮(Dr. Michael Zickerick)處長和法務部政次吳陳環完成簽署,臺灣監所中7位德籍在臺服刑受刑人,也將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另在德的20名臺籍受刑人也可望回臺服刑。

法務部表示,自民國96年起,德國與臺灣開始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返國執行之可行性,經多年研議,至101年在前部長勇夫訪問德國時,與德國司法部就兩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合作協議達成共識,再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提出約本草案,經德國在臺協會、德國司法部歷經一年協商後,順利達成協議內容

102年10月23日先由臺灣駐德國臺北代表處陳華玉大使與德國司法部,在德國柏林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今日再由德國在臺協會紀克禮(Dr. Michael Zickerick)處長與臺灣法務部完成異地簽署。

法務部指出,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能夠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目的,也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有鑑於此,在受刑人表達遣返意願時,經由人道、安全、快速、簡便、互惠的合作執行刑罰,在臺、德雙方已制定必要的相關法律及規範上,讓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可收教化之效。另外,臺德互相同意執行他國法院判決,更具有承認司法主權國際法意義

至今年10月止,共有7位德國受刑人在臺服刑,法務部表示,因文化差異、語言隔閡飲食習慣個人健康因素,他均曾表達欲返回德國執行刑罰之意願。未來臺德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