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躺政院一年半 終獲覈定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自2022年6月22日經北市議會三讀通過後,當年7月5日即函報行政院,後躺逾1年半後終在今年春節前獲覈定,爲首個完備程序的地方政府氣候變遷與淨零管理自治條例。(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自2022年6月22日經北市議會三讀通過後,當年7月5日即函報行政院,後躺逾1年半後終在今年春節前獲覈定,爲首個完備程序的地方政府氣候變遷與淨零管理自治條例;前臺北市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自治條例爲地方氣候治理的新里程碑,雖然其中有3條牴觸中央,但中央已頒佈全國一致的法令,無礙臺北市施行。

劉銘龍表示,細究行政院覈定函,考量下列三項有涉及全國一致的規定,不予覈定;其餘條文均予以覈定。

他指出,第一條爲《自治條例第10條及其相關罰則》,有關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由於《氣候法第24條》有相同規定,且中央2023年10月12日訂定發佈「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已將地方政府適用案件納入規範。

劉銘龍說,第二條爲《自治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授權及其相關罰則》,有關訂定轄內排放源減量標準並得進行交易與抵換,因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核發及交易必須爲全國一致

他解釋,第三條爲《第39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公開揭露資訊及其相關罰則,中央金管會已有全國一致作法。

劉銘龍提到,《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立法之際,中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尚在研議中,覈定函中幾個所謂牴觸的條文,實際上中央後來已經頒佈全國一致的作法,無礙臺北市日後之執行。

他說,當時臺北市訂定氣候管理自治條例,目的在接軌國際2050淨零趨勢,擘劃臺北市未來30年城市轉型藍圖,完成2050臺北市氣候經濟、循環經濟、數位經濟及基礎建設轉型。

劉銘龍呼籲,市政建設是一棒接一棒,希望臺北市府未來能以此爲基礎,引領地方氣候治理,接軌國際完成臺北市的氣候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