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違法收360萬政治獻金還不存專戶 監察院全部沒收再重罰

立法委員蘇震清4年前違法收李恆隆以他人名義捐贈100萬政治獻金,另指示辦公室主任餘學洋將一筆260萬元政治獻金不要存入專戶,被監察院裁罰116萬元,並沒入360萬元,蘇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蘇敗訴,可上訴。

蘇震清2019年12月30日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座李恆隆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他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裁罰24萬元,並沒入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蘇震清再指示辦公室主任餘學洋於2019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交付、捐贈者不詳的政治獻金260萬元,但他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經監察院許可設立的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且隱匿未登帳,故意不實申報,也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再裁罰92萬元罰鍰,沒入未存入專戶的260萬元。

蘇震清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依據蘇震清、李恆隆的筆錄、傑合公司等對監察院的函覆等資料,蘇震清對李恆隆捐贈政治獻金一事知情,且指示餘學洋代爲處理,李恆隆確實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蘇100萬元政治獻金,由余學洋收受及處理,而蘇收受李以他人名義違法捐贈的政治獻金,未盡查證、未於法定期限內返還或繳庫,監察院裁罰、沒入的處分沒有違誤。

另外,根據蘇震清、餘學洋等人的筆錄、說明函及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蘇震清明知黃蓁蓁交付餘學洋的260萬元是政治獻金,卻交代餘學洋無須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不必開立受贈收據,故意不實申報,確實也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處分也沒有違法,今判決蘇震清敗訴。

立法委員蘇震清4年前違法收李恆隆以他人名義捐贈100萬政治獻金,另指示辦公室主任餘學洋將一筆260萬元政治獻金不要存入專戶,被監察院裁罰116萬元,並沒入360萬元,蘇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蘇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