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復興》中天這盞探照燈
美國曆史學者約翰遜(John W. Johnson)曾經撰寫〈自由媒體的作用〉一文,描述該國新聞業者和政府部門之間的輝煌戰史。作者開宗明義說道:「任何社會想要被視爲是真正民主,對於公開印行的思想表達就應該採取高度保護,無論其媒介是報紙、雜誌、書籍、手冊、電影、電視…。」約翰遜的論述讓各國人士深切體會到,保障媒體的言論自由權乃是美國民主體制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其他要素如公正的選舉制度、獨立的司法體制、文官統率軍隊、代表制立法機構相比,自由媒體的重要性不相上下。
約翰遜在文中並把自由媒體比喻爲照亮政府的「探照燈」,它的功用是爲了照見、監測行政機關的黑暗作爲。他引申說,即便自由媒體偶爾會逾越「良好品味」的範圍,引發爭議,但是爲了充分報導政治與社會消息,確保公衆知情權,進而維護民主社會的進展起見,這種做法卻至關重要。約翰遜並以第3任總統傑弗遜爲例,說明這位開國元勳爲何推崇自由媒體是民主社會的最佳保證。證諸史實,美國國會曾在1798年通過《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明定誹謗總統或國會是犯罪行爲。法令施行不久,一名出版商卡倫德爾便在1800年觸犯天條。他誹謗亞當斯總統,遭到判刑,必須坐牢數年。1801年傑弗遜就任總統,不久之後便將他赦免。
傑弗遜情願容忍新聞媒體或異議人士的激烈言論,爲的是從他們無時無刻的監測行動中獲益,從而「照亮政府的所作所爲」。身爲聯邦領導人,他在面對言論自由權和政府行政權的取捨時,選擇捍衛前者,忽略後者。傑弗遜不愧是一名身體力行的政治人物,無怪乎會名垂青史。
「探照燈」的譬喻當然是鮮活生動,令人印象深刻,但誠如約翰遜所擔心的,即便美國熱衷於新聞出版自由的無羈無束,但並非所有的民主國家都是如此。對此,筆者不免擔心,臺灣是否即將淪落至這般田地。最近以來,行政和司法部門針對中天新聞臺施展一連串的拘束行動,這類行動凸顯了大數據時代的一種大政府主義思維,令社會大衆引以爲憂。
在面對被處分對象的行政救濟行動時,主管機關和行政法院非但冷眼相待,甚至動輒以確保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避免行政權的運作遭受過度干預,定期換照制度不應形同具文等做爲理由,指責中天新聞臺出現過咎行爲,未能善盡傳播媒體的社會責任。相較之下,這兩類機關對於約翰遜再三強調的媒體的言論自由權或者着墨不多,或者略而不顧,其態度值得玩味。
中天新聞臺之所以遭受特殊對待,究竟是因爲其播報行爲沾染了「不良品味」,逾越了憲法所容許的言論自由的尺度,或是這盞探照燈光束太強,讓主政者感到十分刺眼,時間終將證明一切。如今,這盞探照燈已然遭到移除;其他傳播業者是否還願意挺身而出,克盡監督職守,烘托奉公守法者的光明面,照亮胡作非爲者的黑暗面,這恐怕會是一項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