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37名死囚何去何從?律師這樣說
憲法法庭。(圖本報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20)日對死刑是否違憲作成「有條件」合憲判決。律師丁昱仁表示,大法官對於死刑的實體認定標準,其實和目前實務差距並不大,只能算是重新確認目前實務援引兩公約的判死標準,表明判死必須限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行爲時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刑,但「最嚴重犯罪情節」並無更細緻的說明或定義,有待司法判決日後累積爲補充。
丁昱仁指出,本次憲法法庭判決主要是加強了非常多「嚴密」的「程序保障」,以被告訴訟權利的保障來達到實質難以判死的結果。因此,死刑犯可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請求向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他說明,除了主張個案犯罪情節並非最嚴重之實體理由外,更可以過去審判程序瑕疵,包含最高法院未有辯護人、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歷審各級法院對判死未達「一致決」、「審判時」有精神障礙等,提起非常上訴後有重新發回更審機會,甚至「執行時」纔有精神障礙,即便已判死亦「不得執行」。
丁昱仁表示,個案於發回更審後,法院即應依照本次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要再判決死刑必須過五關斬六將,難度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