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修法議題 最高檢:補充國民法官評議一致決規定
最高檢指出,因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訴訟組研究修法議題,建議補充國民法官判死的規範,並探討引入保安監禁制度,以解決欠缺自我辯護能力被告的處遇問題。
9月20日,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要求,死刑案件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若犯殺人罪被告,如行爲時、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若受死刑諭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最高檢察署認爲,憲法法庭判決對於科處死刑設置嚴格門檻,可能提高實務中判死的難度,爲應對實務操作上的挑戰,已由訴訟組在最高檢察署月刊9月號發佈相關議題修法研究。
最高檢察署指出,憲法法庭要求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但聲請釋憲案件並無國民法官法案件,無法成爲本件法規範審查標的,判決僅限於對職業法官的評議要求一致決,並未對國民法官部分做出解釋。
針對國民法官法適用的案件,最高檢察署認爲,依憲法判決意旨,應配合現行國民法官法關於科處死刑的評決門檻3分之2的規定,因此當職業法官有一致決,6名國民法官未一致決甚至僅3人同意,即符合3分之2的門檻,得判處死刑。
此外,最高檢察署指出,憲法法庭判決並未說明若評議時國民法官一致決,但職業法官未一致決時,是否可判處死刑,此時應尊重國民法官意見,儘速修正國民法官法評議規定,並補充國民法官一致決時,死刑評議的門檻。
至於憲法法庭判決要求不得對欠缺自我辯護能力的被告科處死刑,最高檢察署建議,可借鑑德國的保安監禁制度,法院判決時一併宣告保安監禁;此制度無執行期間上限,具備類似終身監禁的效果,且能將被告收容於具專業治療及照護的機構,保障社會安全併兼顧人道需求。
目前,臺灣的強制治療制度已對性犯罪者實施類似措施,最高檢察署認爲,若擴大保安監禁適用範圍至其他具高度危險性的罪犯,可降低再犯風險,並依個案情況調整監禁期限,以補強現行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的不足。
最高檢指出,因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訴訟組研究修法議題,建議補充國民法官判死的規範,並探討引入保安監禁制度,以解決欠缺自我辯護能力被告的處遇問題。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