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公衆通行爭議多 訴諸法院求公道

私人土地公衆通行爭議多,最後雙方往往訴諸法院公道。(示意圖巫靜婷攝)

私有土地內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及既成道路,容易釀成地主民衆糾紛不斷,雙方往往尋求法院主持公道建築師認爲,這2種道路名詞其實都具公衆通行義務概念相同,認定標準差異,最後還是得迴歸道路主管機關認定,非民衆說得算。

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葉啓明指出,現有巷道是通稱,早期法規用語使用「既成道路」,其實都具公衆通行意義建管系統依據公共交通概念辦理,無論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都需經過縣府指定,沒有指定,只是現況有人在走,地主仍保有充分所有權,就算被指定也能提出異議,最終大多交由法院判定。

法界人士認爲,私有產權與公共利益衝突案例層出不窮,實務上雖然產權屬於私人,但歷史因素民衆走習慣了,道路便擁有公用地役關係,在這情況下,往往被認定爲既成道路,造成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限縮,而其中關鍵在於有沒有被地方公所列管,可從道路有沒有被公所鋪柏油管理維護初步判斷

許多地主主張權益會在公所還沒列管前趕緊封路,若居民沒有立即反應,2、3年後才主張公衆通行,法庭上難構成既成道路的必要性,地主也需注意一但被指定爲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原本道路多寬就是多寬,不能主張私權而縮減;若原本路幅就僅供機車通行,民衆亦不能無限上綱,要求地主所有權退縮讓車子也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