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豐水力電廠開發爭議 法院判地球公民基金會敗訴

世豐水力2000年通過開發,但是遲遲未開工,違反環評法,因此要重新補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在2009年完成環現差,2011年取得復工許可,但在2019年之間,因爲資金問題,沒有正式施工,直到其他集團收購世豐電力,卻仍依據10幾年前的環現差,執意進行開工。施建民、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不滿提告,請求環境部命世豐公司重做環現差報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等人敗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世豐水力2000年通過開發,但是遲遲未開工,違反環評法,因此要重新補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在2009年完成環現差,2011年取得復工許可,但在2019年之間,因爲資金問題,沒有正式施工,直到其他集團收購世豐電力,卻仍依據10幾年前的環現差,執意進行開工。施建民、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不滿提告,請求環境部命世豐公司重做環現差報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等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建民等人於2021年5月11日向環境部提出公民告知函,主張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劃預計在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上游河牀海拔標高197公尺處興建攔河堰,經長約3000公尺之導水隧道引水至太平橋上游2公里處的露天式發電廠。前於1999年間經環境部審查有條件通過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世豐電力公司於2000年10月17日取得經濟部核發的開發許可後,原訂於2002年動工卻遲未動工,逾3年未實施開發行爲,亦未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境部審查,經花蓮縣政府認其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及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60萬元罰鍰。

之後,世豐電力完成環現差報告,復經環境部審查通過,及花蓮縣政府於2011年1月31日同意繼續實施開發行爲。但世豐電力自2009年間提出環現差報告經被告備查後,遲未實施開發行爲,其預計於2010年、2011年始施作土建工程,已逾2009年環現差報告十幾年,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世豐電力應再行提出環現差報告,環境部疏於執行命世豐電力提出送審,爰以書面告知被告應命世豐電力再行提出環現差報告並予以審查等語。

經環境部回覆,世豐電力已於2009年提出環現差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在案,查無其應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的依據等語。施等人遂以環境部於收受公民告知函後逾60日仍未命世豐電力提出環現差報告,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依環評法第23條第9項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環境部認定開發計劃實施開發行爲之始點爲2004年10月31日申報開工日,世豐電力已提出2009年環現差報告,無再次依環評法第16條之1提出環現差報告之義務,經核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文義意旨。

法院表示,施等人主張世豐電力未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違反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而環境部怠於執行作成命世豐電力提出環現差報告送環境部審查之行政處分,依環評法第23條第9項規定直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