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反洗錢從“形式”到“實質” 業內人士:建議納入義務主體丨21私募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黎雨辰 北京報道

2024年以來,在金融行業監管趨嚴、檢查處罰力度增強大背景下,反洗錢工作的持續深化亦成爲大勢所趨。良好的洗錢風險管理是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對於金融機構增強內控管理、提升客戶信任度、降低經營風險,並與國際規範接軌也同樣意義深遠。

但在其中,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遊離”於廣大金融機構外的反洗錢管理現狀,長期在金融及法律業界內備受討論。記者瞭解到,儘管中基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明確表示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承擔一定的反洗錢責任,由於當前中國人民銀行作爲我國反洗錢主管機關,尚未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劃歸進“反洗錢義務主體”,目前對私募的反洗錢管理仍更多地停留在一種自律性要求。

不過近年來,我國私募行業呈現出規模發展迅猛、內部管理架構持續成熟的特徵。2023年7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正式出臺,也首次讓私募監管“從無到有”,爲行業進一步確立法律規範築起制度底座。

在多因素綜合作用下,部分業內人士指出,眼下我國私募反洗錢監管或正迎來值得期待的新環境、新階段。

深化私募反洗錢建設

在金融體系中,洗錢風險主要產生於外部的上游犯罪環境和金融體系內部履行反洗錢義務所在的薄弱環節。犯罪分子通過跨機構轉出、轉入資金,人爲割裂資金交易線索,從而隱匿非法所得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反洗錢的行政主管機關。但一直以來,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法律上不屬於“金融機構”的地位,因而央行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錢監管規則,無法直接適用於私募基金的反洗錢風險管理。

對於未將私募基金納入金融機構的原因,2021年,央行曾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中答覆稱:“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界定仍需進一步明確,並且從實踐來看,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類型複雜、數量衆多且工作人員普遍較少,難以統一監管要求並實質開展反洗錢工作。針對私募基金產品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問題,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研究。”

從行業現狀來看,外資私募在反洗錢管理方面通常會同時按照國內公募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標準執行,整體相對規範。但相比之下,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反洗錢義務更多是自律性要求。由於行業內尚不存在更明確的管理、審查規定和監管處罰措施,機構對反洗錢管理有意或無意的忽視,實際上催生了較高的洗錢風險。

隨着私募基金的迅猛發展,將行業進一步納入金融機構監管體系的呼聲的日益壯大。截至2024年2月,在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達到2.1萬家,合計管理基金數量15.3萬隻,管理基金規模超20萬億元。在業內人士看來,擴張反洗錢義務主體邊界、提升金融市場的整體反洗錢風險管理或逢其時。

過去一年來,私募基金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不斷明確,也爲合規性監管的開展提供了土壤。2023年7月,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成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條例》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體納入證監會監管執法對象,而其中特別規定,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風險處置協作機制。

私募行業的壯大成熟、監管基礎性法規制度的健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促進私募反洗錢審查從“形式”到“實質”的深化。有業內人士呼籲,當前我國私募反洗錢管理工作的推進或已趨近新的階段性節點,期待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要求和後續監管規則的設立與跟進。

多部門聯合推進

綜合各類機構的現行反洗錢規範來看,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KYC)出發,核心包含客戶盡職調查以及信息報送兩大方面。

在過去數年中,中基協和證監會一直十分重視私募反洗錢工作。例如在2020年,爲落實央行、證監會關於資本市場反洗錢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摸排私募基金行業反洗錢風險,中基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發《關於開展私募基金行業反洗錢調研工作的通知》,就私募管理人開展反洗錢工作情況開展問卷調查。過去幾年來,協會和監管方面也曾對公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次開展反洗錢培訓等。

記者從多傢俬募處瞭解到,當前大型私募機構在日常業務中,時常會應合作機構要求履行反洗錢責任,如對客戶基本信息進行留檔和溝通。部分頭部規模的私募機構會將反洗錢作爲公司合規宣傳和品牌建設中的一環加以重視,並對員工開展反洗錢相關的內部宣教。

但從執行細節來看,客戶身份識別的信息精度在私募機構內尚無統一的規範,其用途也多爲客戶需求或渠道留存,機構尚未對特定部門有反洗錢方面的合規材料備案義務。有受訪人士向記者表示:“有時想對投資的企業項目、或購買的數百萬的私募份額進行轉移時,甚至不用到任何地方都報送,只要將私募基金的受益人名字進行更改,這個事情就完成了。”

此外在專員配置方面,即便是頭部私募機構,反洗錢工作也多由法務合規人員兼管,鮮有獨立的反洗錢組織機構或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機構內反洗錢制度體系,又或是可疑交易識別等反洗錢系統模塊的建設也難言充分。

一位法律人士向記者推測稱,如若後續私募行業進一步出臺反洗錢義務規定,可能重點將在於推動反洗錢管理常態化和規範化,使審查模式向既有幾大類金融機構對齊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監管處罰方面的要求。但該人士表示,相比於公募基金或其他金融機構,對私募基金的反洗錢監管也要更多考慮公司規模或治理模式之間的差異性。

而在程序上,推進私募反洗錢審查的核心,還在於需要通過法律,要求並允許私募機構作爲反洗錢義務主體,向央行反洗錢中心報送數據。

“單一金融機構的資金鍊路不足以識別全域的反洗錢風險,將私募機構進一步納入央行的反洗錢中心,有助於所有金融機構的資金鍊拼合起來,讓對可疑鏈路的識別更加精準。”前述法律人士稱。

值得一提的是,缺乏獨立法律資源的中小型私募,能否規範化地實踐反洗錢義務,順利嵌入實質性監管審查體系?

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稱,當前許多律所已在合規材料方面廣泛爲私募機構提供服務,在反洗錢信息報送方面或逐漸浮現出一批第三方服務機構,以降低私募機構合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