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海空運快遞通關新規 4日上路

新規定上路後,影響所及,是海、空運業者未來如果屬於「累犯」,即同一年度內被罰金額合計超過50萬元限額,最重會被廢止登記,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依關稅法第87條,經營快遞業務的業者辦理快遞業務通關,如違反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幣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即是本於關稅法第87條,其中海運在第24~31條,空運在23~28條規定違規者由海關警告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於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但本次同時新增過去沒有的海運31條之1,和空運第28條之1,海、空運快遞業者如於同一年度內違反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0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87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財政部說,海、空運快遞業者於本辦法2月4日修正生效前違反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的金額,可不計入前項20萬元或50萬元的罰鍰合計金額。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1月31日就任,這也是她就任後第一個發佈的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