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菸酒商9違規樣態 國稅局緊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表示,今年度菸酒稅選案查覈作業將自4月1日啓動,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菸酒稅,請於輔導期間(3月1日至3月31日)內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北區國稅局說,依菸酒稅法第9條,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的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其中北區國稅局列出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六種,包括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中區國稅局提出的違規樣態,則另外再加上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和促銷贈送的酒品未報繳菸酒稅;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等三種。

國稅局呼籲,產製廠商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