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投票案 桃市選委會:現實上窒礙難行

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遭法院駁回確定,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舉行說明會。桃園市選委會表示,選監人員已派任訓練完畢,若裁準設立投票所,現實上窒礙難行。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年1月13日舉行,林姓男子目前在臺北監獄服刑,戶籍遷入北監。他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認爲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林男聲請確定。林男日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2時舉行說明會,邀請聲請人代理人及關係機關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矯正署到庭陳述意見。

林男委任律師指出,現行的選罷法已經可以讓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導致無條件剝奪受刑人選舉權的事實狀態。因此,林男主張本件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而應受理。

暫時處分部分,律師表示,本案訴訟另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而選舉僅在1個多月後,具有急迫性;此外在北監設立投票所的成本僅約新臺幣2萬1500元,但可使林男與至少100多名設籍於北監的受刑人得以投票。若有違反秘密投票的疑慮,也可考慮先讓受刑人投票後封存票匭。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說明,選務主管機關從未否認受刑人的選舉權,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個人因素導致,類似的事實障礙在受看護病人、留守軍人、值勤員警、旅外僑民學生都存在,並非選務機關差別待遇或積極干預受刑人投票,而是因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必然結果。

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表示,監獄是受管制不公開的封閉場所,不能自由進出,也無法像一般投票所可以讓公衆監督。而選舉是集體權的行使,選舉制度設計的成本與風險應委由立法者判斷,才符合國民主權原則。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認爲,林男的本案訴訟尚在審理中,暫時處分若准許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日後倘與本案訴訟的判決結果衝突,將可能導致此次選舉陷入是否無效的法律爭議,對社會產生的動盪難以估計,且影響人民對選舉結果的信賴。

桃園市選委會補充說明,就明年1月選舉的選務與監務人員等都已經派任訓練完成,憲法法庭若準爲暫時處分命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現實上窒礙難行。

矯正署指出,若要讓受刑人得以投票,應由選務機關擬定措施,並在避免相對剝奪感、符合公平、通盤考量全國受刑人的前提下,由選務機關實際履勘後討論設置投票所的合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