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會費、保證金 開立發票有眉角

南區國稅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爲何,如果在退會時不予退還,就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如果退會時應即退還繳納的款項,則不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例如,健身房收取保證金如果沒有開立發票,民衆可以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保證金在退會時不予退還,健身房就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