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通風報信給賭場業者 高雄員警下場慘了

前高雄市張姓員警,收賭場業者1萬元賄款後,泄漏警分局查緝賭博的行動,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悖職收受賄賂罪判刑5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擔任高雄市岡山警分局的張姓員警,收賭場業者1萬元賄款後,泄漏警分局查緝賭博的行動,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斥責他犯後心存卸責僥倖沒有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悖職收受賄賂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全案定讞。

張男在2015年6月起擔任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員警,他知道韓姓男子等人經營賭場,竟在6月17日打電話給韓,向對方表示要與韓在其經營的柚子園見面,韓向與共同開設賭場何男連絡,何聽聞後研判張男可能要索賄,推由韓先「包個紅」給張。

7月上旬韓邀約張在某檳榔攤見面交付1萬元給張,張收下賄款後,在7月12日中午因職務上知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衆報案,指稱有發生賭博案件,督察組派員前往查緝賭博,張男將這個消息打電話告知韓說,「有人進來走踏ㄋㄟ」,泄漏警方查緝消息。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斥責張男貪圖一時私利,罔顧職責,對於違背職務行爲之對價仍予收受,使違法行爲不能盡除於社會,影響國家法秩序的推展與維持,且犯後又未體認自己行爲錯誤,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張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