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香菸騎車慘吞18萬6600元罰單 男不服遭法官打臉
南投邱姓男子騎乘機車手持香菸遭攔查,因拒絕酒測、無照駕駛、騎車吸食香菸挨罰18萬6600元,邱男主張香菸並未點燃吸食,警員以邊騎車邊抽菸爲由攔查不合法,即無接受酒測提訟,法官審結駁回邱男之訴。(王煌忠攝)
南投邱姓男子騎乘機車手持香菸遭攔查,警員發現他面帶酒容,要求酒測遭拒,又發現邱男駕照已吊銷,臺中區監理所依違反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18萬6600元罰款,邱男主張香菸並未點燃吸食,警員以邊騎車邊抽菸爲由攔查不合法,即無接受酒測義務,法官打臉指出,騎車不論手持、點燃或吸食香菸,都是違規行爲,警員攔查有據,駁回邱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邱男在2023年5月11日下午3點多,騎機車行經南投縣集集鎮集中路與成功路口,因拒絕酒測、無照駕駛及手持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遭警員攔停後製單舉發,邱男認舉發無誤,臺中區監理所依法裁處18萬6600元,3年內不得考領機車駕照,並應參加安全講習。
邱男事後卻提出行政訴訟,主張雖有手持香菸,但香菸並未點燃亦無吸食。員警以其邊騎車邊抽菸爲由而予以攔查,爲不合法,他無接受酒測之義務,自無所謂拒測之違規,原處分應有違誤,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中區監理所答辯指出,邱男手持香菸單手騎車且臉部漲紅,經員警合理判斷爲客觀上易生危害之情形而予以攔查。於查驗過程中發現原告散發酒味、顯有酒容,且機車駕駛執照亦經吊銷,遂對其實施酒測,經警員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選擇拒測,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
法官認爲,無論「手持香菸」、「吸食香菸」或「點燃香菸」,均屬處罰條例所規範應受處罰之駕駛行爲,並非三者兼具始應受罰,警員攔查符合警職法之正當程序,邱男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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