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1218公投是我爲人人 更是人人爲我(陳長文)

沒有民主國家的政府會和人民對抗,民衆只能透過直接民意來扭轉不當政策,並對自身權益捍衛到底。(李柏澔攝)

本月18日是「重啓核四」、「反萊豬進口」、「公投綁大選」、「珍愛藻礁」四大公投案之投票日。

公投在補代議政治之不足,乃「我爲人人、人人爲我」最強而有力的民主行動。在本次公投前,筆者有感而發,幾點建議如下:

一、匡正代議民主不足,公投乃創制複決之憲法實踐。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制定時即於第17條及第12章明列人民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所謂「創制」乃人民草擬法案或立法原則後交付人民表決之權;「複決」乃人民就現行法律請求交付人民表決修正或廢止之權。然而,憲法第136條雖明訂:「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因長達近40年的戒嚴勘亂,並就創制複決權是否適用「統獨議題」的考慮,直至2003年陳水扁總統任內才通過《公民投票法》,即使如此,過高的法定門檻使2004年與2008年兩次全國性公投,都因領票率均未過半全遭「否決」,人民創制複決權難以落實,被譏爲「鳥籠公投」。

2017年蔡政府修法,大幅下修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僅中選會作形式審查,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仍不得公投外,朝野努力共同打破「鳥籠公投」。隨後第三次全國公投(2018公投元年),10個公投案有7案通過,包含我國第一個複決案之「以核養綠」公投,直接「廢除」《電業法》「2025非核期程」。正當我們迎來蔡總統所說「《公投法》多年來的缺陷終於走入歷史」,卻換來2019年6月,蔡政府挾立法院多數席次,將公投與定期全國大選日期脫鉤,又增加公投不必要的阻礙。

其實,不論「對人的選舉罷免」或「對事的公投」,都是憲法原則之民主實踐。公投元年人民踊躍參與是因連同大選並行,使公共議題與選舉高度聚焦之成果!基此,公投能依法隨機成案,人民才能真正當家作主,匡正我國「政治產業」近年逐漸因一黨獨大而衍伸的政府失能弊端。亦即,公民必須積極公投,中華民國才能更民主、更法治、更進步!

二、能源政策、環境保護、食品安全,1218公民說的算!

平心而論「藻礁生態」與「經濟發展」本可兼籌幷顧,關鍵在我們是否非要「天然氣發電」不可。燃燒天然氣的二氧化碳雖較燃煤少,但美國太空總署(NASA)明確指出,天然氣在開採、運輸、燃燒過程泄漏的「甲烷」,對於全球暖化效果較二氧化碳更糟,並警告不該以天然氣爲橋接能源(bridge feul)加熱地球!國際能源署(IEA)今年更表示,必須立即停止化石燃料投資,包括天然氣田!

蔡政府若尊重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民意施政,以天然氣橋接煤碳能源是假議題。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南韓及大陸等都以核能作爲解決淨零的解方,只要我們不放棄核能,並持續精進現有核電機組及核工專才,「以核養綠」相比煤炭及天然氣絕對有利淨零!當供電充足(綠能及核能)就用不着天然氣、燃煤,也不需要接氣站,藻礁便能永存。

然現行能源窘境源於民進黨主政下,堅持以2016年所提出之2025年達到「50%天然氣:30%燃煤:20%綠能」配比及「非核家園」之政策所致,誤導人民天然氣乃「萬靈丹」,實爲有礙淨零的「糖衣毒藥」!倘甲烷無害或少害,何以蔡政府2019年修正《空污法》時,罔顧全民健康,特別在第14條第2項替空污氣體甲烷解除管制大開後門?我國本有替代能源,卻在民進黨「非核神主牌」下非得孤注一擲,人民應透過公投爲下一代幸福把關!

至於「反萊豬進口」提案事涉農委會「動物禁用乙型受體素公告」,除爲配合萊豬開放,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排除限制外,乙型受體素(β-agonist)(含萊劑)仍是禁用藥品。政府一面說安全無虞,一面又嚴禁國內業者使用,應知人民健康絕非商品,不該淪爲國際貿易利益交換的芻狗!

綜上,公投是利人利己的公民行動,絕非政黨對決,期盼每位公民在1218投下寶貴的一票。箝制政府權力濫用,從你我公投投票開始!

(作者爲中華民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