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6子無血緣 法院判仍是父親

男子與妻子離婚後,提訴否認婚內生養的6個孩子與他有親子關係,但嘉義地院依《人工生殖法》判決男子與6人仍是親子。(廖素慧攝)

一名年長男子與年輕妻子離婚後,主張妻子瞞着他調包、借用別人的精子,人工受孕先後生下6個小孩「都不是他的種」,提出確認婚內生養的6子親子關係不存在,6子經親子鑑定雖證實與這名「父親」沒有血緣關係,但法官依據《人工生殖法》,認爲男子提告已超過3年「除斥期」,駁回他的訴訟。本案可上訴。

據瞭解,本案男主角比妻子大了很多歲,2人在2017年結婚後,2019年妻子先生下雙胞胎,隔年再生下1名孩子,2022年生下3胞胎,2人結婚6年共生育6子,但2人於今年6月調解離婚後,男方就向嘉義地院提出與6名孩子的親子關係不存在的家事訴訟。

男子審理時表示,前妻經由人工受孕,生下前2名孩子,但隨着孩子長大,外貌看起來和他愈來愈不像,他懷疑孩子不是他親生,後來得知前妻騙他先將精子存起來,卻偷偷從國外買精子調換。之後妻子又做了2次人工受孕,但也沒有用他的精子,他爲了挽回婚姻,加上妻子聲稱這些孩子以後她家可自己養,才簽了同意書。

男子認爲他已離婚,前妻所生6名孩子既然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就提訴否認與6名孩子的親子關係。承審法官囑託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後,證實6孩與他的親子關係概率全都爲0%,但法官還是判他是6名孩子的父親。

男子敗訴的理由,主要是男子雖主張前2名子女是被妻子欺瞞用別人的精子,但依《人工生殖法》規定,他知道妻子是用欺騙方式人工生受孕生下孩子後,提出本件訴訟已經超過知悉後3年。後面4名子女,則是他籤同意書生下,基於人工生殖法有其公益性目的,不能因離婚而有適用上的不同,故6名子女仍視爲男子的婚生子女,他也依然是6子的「父親」。

嘉義地院發言人周俞宏庭長表示,除斥期是指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不行使達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不能再提訴。

律師廖芳萱表示,各種法律訴訟都有一定的時效,特別是 《人工生殖法》規定,經同意使用他人捐贈,如果是被欺騙或脅迫,依人工生殖法23條,須在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且若是受詐欺,不管是否發現,最遲都要在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內提起否認訴訟,超過法律規定時間才提訴,就不能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