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列配偶、父母與役別有證明身分、普及效力 最高行改判理由出爐

律師陳宏奇3年前到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換髮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身分證遭拒,他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身分證登載的這些資訊妨害隱私權,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陳與戶政事務所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身分證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今改判陳敗訴。

陳2021年1月21日到戶政事務所要求換髮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以不符規定否準。陳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指出,父母姓名等項目是戶籍法規定辨識個人身分用,效用及於全國,戶政事務所也沒有變更身分證項目的權限。戶政事務所表示,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並無處罰,只要未涉及變造、僞造,自行遮蔽身份證部分項目也沒有違法,陳若認爲某些項目侵害隱私權,可自行隱蔽後使用。

北高行認爲,父母、配偶姓名,固然可供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資訊,且揭露配偶全名會對配偶的資訊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役別與辨識身分並無關聯,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一律列載,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判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核發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和役別的身分證。

判決一出,輿論譁然,戶政事務所和陳就敗訴部分都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依戶籍法規定可知國民身分證是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制發,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爲基礎,截取與個人身分辨識較爲重要部分,予以簡約爲隨身攜帶,身分證其實就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依現行法令,身分證具有證明身分、普及等效力。

最高行指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制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定應予列載事項,有助於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公益目的,所採取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且人民權利侵害小,沒違反比例原則。

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至第4款及第6至12款關於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最高行也認爲列載未逾越戶籍法授權意旨,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無過度妨害,因此廢棄原判決,改駁回陳宏奇第一審之訴與上訴,全案確定。

身分證上究竟應列載哪些資訊,民間一直有討論聲浪。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