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敗!律師身分證要求不含配偶、父母、役別資訊 最高行不準

律師陳宏奇3年前到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換髮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身分證遭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改判陳敗訴確定。

陳2021年1月21日到戶政事務所要求換髮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以不符規定否準。

陳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另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違憲。

他認爲,若自行遮蔽身分證登載項目,恐會導致他被誤認持有虛僞、變造證件,請求法院判戶政事務所准予換髮不含父母、配偶姓名等資訊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指出,陳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免列印相片規定,且父母姓名等其他項目是戶籍法規定辨識個人身分用,效用及於全國,戶政事務所也沒有變更身分證項目的權限。戶政事務所表示,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並無處罰,只要未涉及變造、僞造,自行遮蔽身份證部分項目也沒有違法,陳若認爲某些項目侵害隱私權,可自行隱蔽後使用。

北高行認爲,父母、配偶姓名,固然可供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資訊,且揭露配偶全名會對配偶的資訊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役別與辨識身分並無關聯,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一律列載,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過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

至於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戶籍地址,北高行認爲屬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必要的項目,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與辨識個人身分公益目的相關,判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核發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和役別的身分證。

北高行判決後,陳宏奇與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並駁回陳在第一審之訴與他的上訴,陳「逆轉敗」確定。

律師陳宏奇3年前到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換髮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身分證遭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改判陳敗訴確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