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背4命 陳勇志更一審仍判死

44歲陳勇志曾名列十大槍擊要犯之首,從86年起就陸續犯下重大槍擊案,包括臺中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造成1人死亡;臺南路易十三KTV槍擊案,導致2死2傷;在臺中普羅酒店與同夥持槍掃射100多發子彈,造成1死1傷;還另被控涉臺中廣三SOGO槍傷孕婦案等。

陳勇志犯案後潛逃大陸長達10年,99年才由刑事局從澳門將他押返回臺,檢方依殺人罪等將他起訴,並求處死刑。臺中地院判陳勇志死刑。經陳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陳的殺人手法兇殘,視人命如草芥,泯滅天良,無從寬恕,審結駁回上訴,維持死刑。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法官發現,判決書中誤將陳所涉的2件槍擊案錯置,誤將路易十三KTV案寫成普羅酒店案,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加上開庭時,未讓遲到的律師補行辯護,違反程序正義,撤銷死刑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爲陳勇志擁槍自重且殺害4人,罪孽深重又毫無悔意,判處他1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應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