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件可揭未成年姓名? 政院委員:保護兒少、新聞自由非對立

新北市日前發生國中生持刀傷害同學事件,有網紅動用「私刑正義」揭露其外觀與姓名。然依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任何宣傳品、媒體報導、網際網路等,均不得揭露兒少性別及足以辨認身份之資訊,包括其姓名、照片、親屬及學校等。這項規定在事件發生後引發討論,民衆知的權利與兒少保護及更生之間如何取捨是一大難題。

衛福部保護司舉辦「113年保護服務實務論壇」,兒少團體出身的立法委員林月琴說,自己過去認爲,應該以兒少權利爲優先,只要涉及兒少均不得報導詳細內容,但日前有幼兒園爆發嚴重性侵案,許多媒體均有耳聞,卻礙於法律不敢揭弊,這讓人心痛,報導的尺度如何拿捏,應有更多討論。

林月琴建議,如遇爭議議題,可透過媒體相關公協會發動自律或審議後決定是否報導,而報導尺度未來應訂出標準,如可揭露學校地址或名稱,並依案件情節嚴重程度規劃例外條款,如受害人數低於幾人纔不可報導等。

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張淑慧說,新北市國中生持刀傷人的「乾哥乾妹」案,大衆急於知道傷人少年姓名,但知悉其姓名無法帶來任何改變,民衆想要知道的事如何解決校園安全議題,討論方向已經歪掉,且少年是弱勢少年,「加害者也是被害人」,成長過程中未被社會好好接住。

張淑慧認爲,兒少保護與媒體資訊之間不是二元對立,但任何報導應本於兒少最佳利益、公共利益原則,衡量對兒少當事人造成的影響,並透過共同審議方式,決定哪些案件有其公開必要,媒體應建構多元價值、友善的閱聽環境,成爲孩童發展過程的重要夥伴。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說,電視臺等傳統媒體均設有自律單位,如有相關疑義時絕對找得到人,反觀網路社羣充斥亂象,媒體承擔責任不揭露兒少資訊,但相關內容卻流竄網際網路,反讓媒體被嘲笑是「笨蛋」。

陳依玫認爲,隨數位時代來臨,政府應該對症下藥,針對缺乏自律機制的網路媒體,可透過強化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功能,並提供足夠資源來保障兒少權益;建議應透過修法讓「自律」先行,尊重媒體透過自律機制決定是否報導,才能讓媒體迴歸專業,發揮教育社會的功能,而針對自律不及之處,則設定快速停損機制,或給予重罰。

立法委員林月琴說,自己過去認爲,應該以兒少權利爲優先,只要涉及兒少均不得報導詳細內容,但日前有幼兒園爆發嚴重性侵案,許多媒體均有耳聞,卻礙於法律不敢揭弊,這讓人心痛,報導的尺度如何拿捏,應有更多討論。記者林琮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