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新視界-保護兒少與新聞自由的兩難

臺灣立法院上週通過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其中對新聞自由進行限縮的條款最受關注。此前,就是否限縮暴力色情報導尺度問題,臺灣知識界曾有激烈爭辯。反對者指出,此舉是在鉗制「新聞自由」,有人質疑學者出身的內政部長江宜樺,認爲「江部長」背叛了「江教授」。這中間或有誅心之論,卻也點出了可能存在的事實屁股決定腦袋

自由有其邊界

知識分子靠創造與販賣知識信息爲生,本能有「自由」的偏好,這符合他們的利益。官員也有粉飾太平的訴求,慣於對自由進行管制。但對《兒少法》,修法者的出發點恐怕不是政治權謀,而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拋開政治指控,核心的問題是:自由是否有其邊界?兒少應否有別於成人的特別保護?答案是:自由當然有其邊界,不然所有法律的義務性規範都將失去合法性;兒少身心發育均未成熟,易受不良信息影響,公共媒體亦應遵循報導倫理

兩蔣統治時期,臺灣曾有長時間的新聞管制,解嚴後,媒體報導空間陡然開闊許多,而2003年香港《蘋果日報臺灣版的發行,成爲臺灣新聞史不容忽略的事件。

該報不僅用文字鉅細靡遺披露暴力犯罪和性侵亂倫細節,還常常配以漫畫插圖,給臺灣媒體帶來震撼。憑藉擅長腥羶色描寫的特點,《蘋果日報》迅速佔領市場,儼然已是臺灣第一主流大報。其他媒體五味雜陳,卻也有類似作法。這大概算得上是「劣幣驅逐良幣」。

市場銷售之需

2009年,《蘋果日報》的「動新聞」風波,暴露媒體濫用言論自由權利,可能到達的限度,也爲《兒少法》的修訂奠定輿論氛圍。即便如此,修法仍遭部分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反對。最終妥協的結果是,僅禁止「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等細節,且何謂「過度」由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

若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進行規範,會被批評打壓新聞自由;可是,媒體自律,是否也難避免「球員裁判」之譏?性侵與暴力細節,和公衆知情權未必有太大關係,它更多的是滿足商業運作媒體的市場銷售需求。

在中國大陸,面臨類似的問題是,越是市場化程度高的媒體,通常對暴力與情色細節的展示趨向越明顯。對此進行規制,則會遭遇「打壓新聞自由」的悲情控訴。此前一個女學生對部分網站內容「很黃很暴力」的說法,即被媒體和公共知識分子嘲弄。

當一種價值成爲政治正確,被無節制濫用,結果將會怎樣?專制之害,導致自由意志崛起;而濫用「自由」名義,又不可避免地遭致左翼思想回潮。學術界的悲哀莫過於此。

作者爲北京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