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員 由行政院長任命、任期4年
立法院25日再審《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上午經表決後,名稱定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午再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和委員進行表決,民進黨團挾着多數優勢表決通過,未來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主委,一人爲副主委。
初審通過的條文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於行政院之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置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主任委員,一人爲副主任委員。
主委、副主委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爲止。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民黨提出修正動議,主管機關隸屬監察院,設置委員11人至13人,由監察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提請總統派充(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主任委員,一人爲副主任委員,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尚有監察委員、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學者專家、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推薦代表、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均爲無給職。
經過記名錶決,最後以贊成68人、反對30人、棄權3人,通過民進黨團版本;國民黨的提案,則有30人贊成、69人反對、棄權3人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