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2天就偷懶...前輩告狀反遭他拿摺疊刀猛刺胸

臺中越南籍黃姓失聯移工才上班第2天,因偷懶和印尼籍蘇姓同事起衝突,竟持摺疊刀刺向蘇胸口、四肢釀血胸,檢方以黃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法院審酌2人才剛認識無重大仇隙,且蘇傷勢未集中要害,可見黃手段有節制,改依傷害罪判黃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男2023年8月2日在梧棲區建案工地,晚上10點多和蘇男發生口角,蘇先是抓住他的衣領經旁人勸架後鬆手,但又推了對方一下,黃不滿從隨身包包抽出1把摺疊刀攻擊,蘇則抓住刀刃抵抗,雙方爆發肢體衝突。

黃將蘇打倒在地後再度揮刀刺向他,造成蘇左胸2處穿刺傷釀血胸、心包膜積血,大腿及雙手也有撕裂傷,後經在場印尼籍移工攙扶送醫急救。

黃男作案後離開現場,同年月5日自行到移民署苗栗縣專勤隊辦理失聯移工自行到案手續,但因適逢假日無法辦理出境手續,隔天6日晚上才被轄區清水分局持拘票逮到人,檢方認爲黃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他。

臺中地院審理時,黃堅決否認殺人,辯稱第一次被這樣攻擊當下很慌亂,持刀是爲嚇阻蘇;蘇則說,事發時才和黃認識第2天,因黃在工地偷懶,自己像管理員表示不想和他同組才起口角,且現場昏暗,不確定黃有無瞄準他身體部位,就直接刺過來。

法院認爲,黃、蘇纔剛認識,彼此無重大仇隙,僅因工作衝突黃才持刀攻擊,其意應是僅在嚇阻或發泄情緒,應不致於有殺人犯意,另蘇胸口2處穿刺傷均僅2公分,還有四肢刀傷等,認定蘇非集中對黃要害攻擊,手段也有節制,應僅構成傷害罪。

法院查,黃犯後雖自行赴苗栗專勤隊,但並未陳述自己有犯罪行爲,而是經蘇向警方指認後,隔天才被警方拘提到案,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審理後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