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農村自建房須符合村莊規劃 位置、層數、層高需要審批
5月6日消息,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實施。農村自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建築位置、層數、層高等需進行審批。
農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以戶爲單位申請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依據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對農戶申請自建房的建築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進行審批。農村自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房,還須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縣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自建房建築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的標準和規範要求以及規劃管理的實施細則。鄉(鎮)政府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房聯審聯辦制度,並加強對農村自建房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並處置涉及農村自建房的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爲。
新申請宅基地自建房規劃許可的,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實行規劃許可與宅基地審批合併辦理。對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許可,依據國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實承諾制改革要求,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書面向鄉(鎮)政府承諾該建築物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符合市、縣級政府有關農村自建房建築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後,及時向鄉(鎮)政府申請驗收。(何寶國)
來源:太原日報